兩者的區別性在於婦女運動屬於主動性,
而運動婦女屬於被動性, 差異在於'自覺意識的與否' !
我以'離婚'這個例子來說明何為主動性!
女性主義肇端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婦女要求平等權、解放黑奴的社會運動,
其重要目的之一在於系統性地批判文化、政治、經濟、宗教、法律的重重性別宰制,
俾能讓婦女獲得實質的自決與解放。從倡導兩性教育、工作機會均等,家務計酬,
到批判生物性母職,解構傳統女性迷思,以及建構超越父權性別意識型態的論述。
受到西方女性主義的激勵,
台灣婦女運動工作者亦企圖透過翻譯、出版、集會結社,
爭取婦女參政保障名額,
有鑑於台灣民法親屬篇以男性中心思考出發,
充斥諸多「父權優先」條款,
婦女團體從1994年推動修法以來,
便致力於刪除或修訂有違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則之條文,
特別在離婚法制的部分,
更致力引進「破綻主義」及「別居制度」的設計,
意圖扭轉現行民法有責主義下的弊端。
在這樣一種女性自覺的氛圍下─
「要顧全的到底應該是每個人追求脫離痛苦的權利,
還是一味顧全這個以父為尊的家」 ,
這也是婦運團體期盼能在獨尊夫/父的婚姻體制中,
為女人打開一條拒絕婚姻/逃離婚姻的求生之路來。
而被動性則是在這權益之下享受權益進而啟發女性意識的想法!